关于开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医商标准字〔2026〕006号
关于开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与实施应用效果,依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团体标准工作要求,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现对相关团体标准进行集中复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截至2026年5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布且实施时间满3年的现行有效的团体标准纳入此次复审范围(复审清单见附件1)。
二、复审内容
为提高团体标准复审质量,确保复审结论科学合理,重点就以下五个方面内容开展审查和评估。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或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若已被淘汰,即将被淘汰或不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采用的国际或国家标准是否已更新,若采用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本行业,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标准技术内容若与其他标准存在重复、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若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五)标准实施效果。分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包括: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标准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标准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三个方面。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如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负面效益,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三、复审结论认定
(一)继续有效。标准合规适用,在协调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均不存在问题,复审结论认定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标准基本适用,但在协调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复审结论认定为“修订”。
(三)废止。标准的核心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产业政策相矛盾,复审结论原则上认定为“废止”。
四、复审程序
(一)牵头单位自评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对照复审内容,逐项开展自评,必要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提出标准复审结论的建议,完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提交至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标准化办公室。
(二)专家评审组审查,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标准化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自评结论进行审查,形成复审结论。
(三)公布复审结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标准化办公室对复审结论进行最终复核,对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项目,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标注“继续有效”信息;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发布“废止”公告;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下达修订计划。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牵头起草单位要重视本次团体标准复审工作,于7月31日前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指定邮箱,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复审。
联系人:柳燕(标准化办公室)
电话:010-58036251
邮箱:liuyan@cccmhpie.org.cn
附件:
1.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复审清单
2.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

扫码查看附件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标准化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扫码关注我们
医保商会微信号|cccmhpie
扫描二维码
掌握更多医药国际化信息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南竹杆胡同6号(北京INN大厦3号楼)11-12层
版权所有: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编号:(京)-非经营性-2020-009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