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医商字〔2024〕020号
关于开展2024年“医药企业信用等级
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等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 号)等政策文件中关于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医药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行业信用支持,2024年医保商会将开展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以企业自愿参加、非盈利性、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评价工作由医保商会与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合作,面向致力于开展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的医药企业。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评价工作,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生产型”或“贸易流通型”进行申报。
医保商会未委托或授权其他单位开展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二、时间安排
申报及提交资料:2024年10月12日-12月31日
信用等级评定:2025年1月1日-2025年2月10日
评价结果公示:2025年2月中旬
评价结果发布:2025年2月下旬
评价体系内容
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素质指标、企业竞争力指标、财务状况指标和信用记录。
申报参评条件
参评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选择“生产型”或“贸
易流通型”参评类型。
申报条件:
成立满三个会计年度,且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医保商会活动。
五、申报程序及材料
1. 进入商会官方网站https://www.cccmhpie.org.cn/,点击首页右上角“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钮进入信用评价专区,点击“信用等级评价申请”按钮进行邮箱验证登录并填写申报信息,根据企业所申报的类型上传对应的《申报书》word版(见附件1-2)。
2. 将填写完整的所属类型的信用评价申报书(附件1-2)、附件3及其他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邮寄至医保商会联系人处。
3.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需每年参加年度复评,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参评。
六、评价费用
评价工作以企业自愿参加、非盈利性为原则。评价费用用于信用评价企业的对外宣传、推广,证书牌匾制作及商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工作开支等。
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费用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企业)。请参评企业将评审费用汇入医保商会委托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并在汇款用途中注明“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括号内注明申报类型)”,由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为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账 户 名: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工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支行
账 号:0200 0590 0902 4511 825
七、信息保密等其他事项
医保商会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在企业申报及审核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企业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对外使用或泄露参评企业涉密信息。
医保商会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将在信誉保证和专业操守的约束下完成对申报企业的信用评价。
八、信用结果应用和推广
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C共五级。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每年根据年度复审情况动态调整并对社会发布。具体如下:
对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医保商会将颁发统一样式的证书和牌匾,评价结果将在商会官方网站、商会公众号、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商务信用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商会将联合第三方机构通过广泛的国内外合作渠道对信用企业予以积极推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在商会活动中享受优先推介及免费宣传。
1. 向相关政府部门、金融保险机构、行业组织免费推介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
2. 向外国驻华使馆、中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免费推介;
3. 向国外行业组织、企业、潜在客户免费推介;
4. 商会网站、微信和刊物,国内外专业展览、大型活动免费宣传;
5. 商会会员信用积分累积和其他特色延伸服务;
6. 商会在企业参与广交会品牌展位、境外项目投标、国外政府采购、援外项目以及行业支持政策、各类贸促活动等事项中根据所获信用评级予以优先推荐;
7. 作为绿色药用植物及产品认证、中药材 GACP 认证、植物提取物 GEP 认证重要参考指标;
8.实施APEC医药企业伦理准则重要参考指标。
(二)医保商会信用等级标识等的使用授权
如需使用医保商会信用等级标识,必须完整使用如下联合标识,不得部分使用。
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如:在企业宣传材料、网站、公众号及报刊等传播媒介上使用评价标识和评价证书。
在产品铭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使用评价标识。
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如在工程投标展示认证、产品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展示评价证书。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评价标识、评价证书使用。
企业在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时应注明评级领域及有效期限。
(三)企业所获信用等级已成为开展国内及海外业务综合能力的重要证明
1.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等级证书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2.信用企业在争取金融机构信贷、信用保险支持、银行保函担保等方面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条件和便利化措施。
九、联系方式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联系人:张昊睿
电话:010-58036225;185017780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6号北京INN大厦11层1111室
邮编:100010
邮箱:zhanghaorui@cccmhpie.org.cn
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潇潇(申报信息填写咨询、付款开发票)
电话:010-67801058;13601262212
邮箱:fuxiaoxiao@ec.com.cn
附件:(点击下载)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贸易流通型)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