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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展区展位位置安排细则

创建时间:2023-09-15

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展区展位位置安排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交会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展区布展水平,更好地展示参展企业和展品,做到展位位置安排规范、透明、公平,特制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二条 标准展位(标摊)是指利用标准展具配置统一搭建的展位。在不改变标准展位主体框架(围板、楣板)的前提下,参展企业可申请对展具配置进行改装。

第三条 特装展位是指参展企业申请使用一定面积空地,对空地不采用标摊装搭形式,而是委托布展施工单位进行专门装修布展的展位,包括:1、品牌展位;2、非品牌展位,即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具有2个以上且自愿要求特装的一般性展位。

第四条 同一展区(展品专区)安排展位位置时,优先安排品牌展位,后安排非品牌展位位置。安排非品牌展位位置时,优先安排特装展位,后安排标准展位。

 

第二章   品牌展位位置安排

第五条 企业在提交品牌展位申请时须同时申请特装布展。

第六条 品牌展位位置按以下顺序安排:

  • 展位面积:按照企业获得的品牌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展区布局图对应面积位置。
  • 评审分数:在展位面积相等情况下,按企业评审得分高低顺序安排。
  • 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评审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企业优先安排。
  •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原位置参展企业。对往届布展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 同等条件下,对属于政策扶持的新行业、拥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三章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安排

第七条 非品牌特装展位安排原则:

(一)品牌展位粘连的一般性展位。

(二)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一般性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安排。

(三)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企业优先安排。

(四)根据展馆及展厅实际条件和统筹布展需要来安排。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原位置参展企业。对往届布展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六)同等条件下,对属于政策扶持的新行业、拥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八条 在总体原则的基础上,非品牌特装展位安排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一)展区中该企业(出口)规模及其在行业中的代表性和所处地位

(二)参展商品情况

1、展品质量和档次(品牌、名优新特、高附加值、科技含量、质量安全、绿色节能环保、国外认证等)

2、展品细分归类集中布展

3、企业特装布展的展示效果

4、与标准展位(区)同类商品集中布展相结合

(三)有无违规情况记录:

1、有无违反同行业有关规定

2、是否被列入商品检验管理黑名单

3、展品与所在展区商品目录的一致性

4、知识产权侵权及贸易合同纠纷

5、违规使用展位

6、违反布展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标准展位位置安排

第九条 标准展位位置安排原则

(一)首先根据特装展位安排及商品分类原则划分商品专区。

(二)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企业优先安排。

(三)同等条件下,对属于政策扶持的新行业、拥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四)根据展馆及展厅实际条件和统筹布展的需要安排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品牌展位位置原则上保持六届不变,非品牌特装展位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十一条 商会于每届广交会期间对所有展位进行检查,对产品混摆严重、不服从协调的企业,调整其下届展位位置。

第十二条 商会对从事展位位置安排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原则上每六届轮换一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第134届广交会起执行。